人民團體係民眾基於興趣、職業、信仰、地緣或血緣之所同,依「人民團體法」組織成立之團體。其組織之目的,在求團結各行各業各階層之民眾,共同貢獻智慧與力量,以服務人群,進而有效運用人力及物力,協助政府宣導政令,促進社會安和樂利,達成建設國家之目標。
人民團體之組織,按其性質可分為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兩大類:
一、 | 職業團體:係人民基於同一職業而組織之團體,其性質較著重經濟層面,但不以營利為目的,而係以保障成員權益為目標,包括工業、商業、自由職業、農民、漁業、勞工等團體。 |
二、 | 社會團體:係人民基於志趣、信仰、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團體,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,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,包括學術文化、社會服務及慈善、醫療衛生、宗教、體育、國際、經濟業務、宗親會等團體。 |
無論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均具有中介性與互助性的功能,它介於政府與民眾之間,一方面可將政府政策和做法傳達予會員及社會大眾,另一方面亦可將團體成員與民眾的想法和願望反映給政府,作為政府和民眾雙向溝通的橋樑。因此輔導人民團體健全組織,發揮功能,並結合人民團體的力量積極協助政府參與各項社會福利服務,是當前政府輔導人民團體的重要工作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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